《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明確了“營改增”中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稅務處理的問題。該文件規(guī)定,上海“營改增”中,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交通運輸企業(yè)和部分現(xiàn)代服務業(yè),應分兩個時點確定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繳的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例如,上海英華稅務師事務所稅改后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2012年5月發(fā)生兩項業(yè)務,銷售2011年購置的復印件一臺,購置價值10000元,銷售收款8000元;銷售2012年2月購買的一套攝像機,購置價值20000元(不含稅),進項稅額3400元已經(jīng)抵扣,銷售收款(含稅)21060元。
首先,銷售2012年2月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符合抵扣條件,則2012年5月銷售款21060元應按照適用稅率17%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銷售額=21060÷(1+17%)=18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18000×17%=306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1060
貸:固定資產(chǎn)清理18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
其次,銷售2011年購進固定資產(chǎn),因?qū)儆谠圏c稅改前業(yè)務,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銷售額=8000÷(1+4%)=7692.31(元);
應納稅額=7692.31×4%÷2=153.85(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8000
貸:固定資產(chǎn)清理 7692.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53.85
營業(yè)外收入 153.85。
另外,根據(jù)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凡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zhuǎn)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等規(guī)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海試點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稅改前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性質(zhì)類似,同樣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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